證監會河北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了關于對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銀證券”,601696.SH)唐山新華道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8號))。
(資料圖)
決定書顯示,2023年7月河北證監局對該營業部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該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員工自2016年開始在秦皇島地區展業行為合規管理存在漏洞,導致未能及時發現員工違規開展業務,且造成客戶損失。
二、部分員工實際使用的手機號碼未納入合規監測系統。
三、存在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為投資顧問的員工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
四、個別員工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向客戶銷售基金。中后臺員工領取基金產品銷售提成,未做到與業務崗位相分離。
河北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河北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同日,河北證監局還披露了關于對張彬、曹春輝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9號、20號))。
經查,張彬自2016年在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華道證券營業部從業以來,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違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張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曹春輝自2016年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華道證券營業部從業以來,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同時,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于2022年6月向客戶銷售基金。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相關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對曹春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河北證監局關于對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華道證券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8號))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華道證券營業部:
2023年7月我局對你營業部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你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員工自2016年開始在秦皇島地區展業行為合規管理存在漏洞,導致未能及時發現員工違規開展業務,且造成客戶損失。
二、部分員工實際使用的手機號碼未納入合規監測系統。
三、存在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為投資顧問的員工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
四、個別員工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向客戶銷售基金。中后臺員工領取基金產品銷售提成,未做到與業務崗位相分離。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補救、積極整改,并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于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3年8月7日
河北證監局關于對張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9號))
張彬:
經查,你自2016年在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華道證券營業部從業以來,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違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七條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范從業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自收到本決定書后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十一條,我局將該監管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3年8月7日
河北證監局關于對曹春輝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20號))
曹春輝:
經查,你自2016年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華道證券營業部從業以來,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為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同時,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于2022年6月向客戶銷售基金。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規范從業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自收到本決定書后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十一條,我局將該監管措施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北證監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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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