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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備忘錄編號200933(企業備忘錄是什么意思)
(資料圖)
實踐中,存在發票(包括其他票據)不是企業名稱的情況。這類發票能否稅前扣除一直存在爭議,各地執行口徑也存在差異?!镀髽I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有一些變化,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最終匯算清繳。
一、原實施與糾紛
(一)客觀現象
發票(包括其他票據)由其他公司或個人開具,比較常見的有:只能開具個人名義的其他公司的人的差旅費、以個人股東名義做的貸款但被資本企業使用的利息、私家車的公費等。
非寫給公司的發票或票據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除了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可以在簽訂分配協議后按規定扣除外,其他費用沒有規定。
對于企業租房拿不到水電費發票的問題,可能反映比較多。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曾下發《關于2009年稅務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備忘錄[2009]33號),該條之一條第十四款規定:
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應依據雙方租賃合同、供電供水公司向出租方出具的水電發票原件或復印件、雙方確認的水電拆分單等憑證進行稅前扣除。
但公司備忘錄[2009]33號不是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普票約束力。而且這個文件執行不久就停止了(2011年10月13日發文停止)。但也有部分省市借鑒了該條規定,允許企業只對出租房屋發生的水電費、燃氣費、取暖費等開具房東名義的發票,憑租賃合同、發票原件(或復印件、分冊)等在稅前扣除。
(2)反對稅前扣除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該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發現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特別是沒有付款人全稱的發票,不得用于稅前扣除、稅款抵扣、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外面公司的名字(包括個人的名字)肯定不是付款人的全名,所以很多稅務機關得出了“不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的結論。
(三)稅前扣除的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毫無疑問,企業財務人員肯定是贊成稅前扣除的,但是很多時候稅務人員并不認可,因為國稅發[2008]80號并沒有廢止。
對于其他單位人員承擔的差旅費,有的稅務機關認為是一種應酬,業務招待費可以稅前扣除。
(4)已經或曾經稅前扣除,且名稱為個人的票據。
現實中有些票據只能是個人名義,比如實名制登記的火車票、飛機票,還有我們財務人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費,工傷職工的醫藥費等等。這些都是現實情況,都符合稅法規定的扣除原則。如果僅僅因為是一個人的名字就不能稅前扣除,稅務局就有點好說話了。因此,對于只能以個人名義開具的票據,如果符合稅前扣除原則,可以稅前扣除。各地規定可能不一樣,但都差不多??啥惽翱鄢膫€人應付票據包括但不限于:
1.允許稅前扣除的醫療費用;
2.機票和火車票、出差期間的人身意外保險費用、員工出差簽證費用等。;
3.職業技能鑒定費、職業資格認證費、職業資格考試報名費等。符合職工教育經費開支的證明;
4.員工上崗前體檢費用和員工職業健康體檢費用;
5.允許稅前扣除的外籍個人住房補貼由員工憑發票報銷。合同是雇員和業主簽訂的租賃合同,發票開給雇員。
第二,新規直接解決了很多有爭議的問題。
《抵扣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含關聯企業)和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稅服務或者非應稅服務,或者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時采取分攤方式的,可以單獨分割成憑證作為稅前抵扣憑證。沒有強調發票或其他外部文件必須以單位的名義 *** 。因此,新規直接解決了有爭議的問題。
企業與其他企業(含關聯企業)和個人共同接受應稅或不應稅服務(注:服務!不含商品),采用共享的方式。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他共同接受應稅服務的企業以本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三,老問題的新解決方案
其他單位人員到本單位工作的差旅費:根據新規定,只要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中有特別約定,企業就需要承擔為本企業工作人員的差旅費,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相當于分攤協議,因此企業可以根據《抵扣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稅前扣除。
以個人股東名義貸款但資金企業使用的貸款利息問題基本類似,利息支出也可以稅前扣除。但必須同時滿足:公司股東大會有決議同意股東個人借款后的資金歸還公司,資金利息由公司承擔;無股東向公司抽逃資金或借入生產經營以外的資金;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足額繳納出資。但是增值稅沒有類似的規定。公司向個人賬戶支付利息用于償還貸款利息時,會被視為增值稅的應稅項目,應代扣代繳增值稅。因此,企業需要仔細考慮和計算資金成本。
第四,“私家車共享”的問題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私家車共享”問題在限牌城市尤為突出。不可否認,有些確實屬于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另一方面,一些企業確實通過“租賃”逃避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主將個人消費拿到企業報銷。
有來自全國各地的網友反映,可以等待稅務局代開一段時間的租車合同和車輛行駛證等租車發票,但后來被制止這樣做,理由是私家車不具備出租資質。因此,燃油費、路橋費、車險費、修車費等,一直存在爭議。由“私家車共享”引起的可以稅前扣除。有的地方符合條件可以稅前扣除,有的地方根本不能扣除。
《抵扣憑證管理辦法》的出臺,表面上看似解決了這個問題,實則不然。根據新規,非公司開具的發票,只要有調撥協議,都可以稅前扣除;甚至,“公車私用”也不需要稅務局開具發票,因為可以滿足小額、零星的業務操作需要。
但是,只要抵扣憑證合規,稅前抵扣是絕對不能抵扣的!稅法對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原則有要求。在“公車私用”中,先拋開私家車是否可以出租,如何證明企業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如何證明不是為了逃避個人所得稅,如何證明不是為了個人消費的問題。什么叫合理,沒有標準;開車出去是私事還是公事?誰能證明,怎么證明?
所以在“私家車共享”這個問題上,企業還是謹慎為好。新規并沒有完全解決這個問題。企業遇到這個問題,一定要查一下當地是否有相關規定。對“公車私用”地方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如果找不到相關規定,一定要咨詢主管稅務機關,規避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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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