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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加大力度懲治行賄犯罪(主題)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該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主要涉及加大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的內容,以及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
在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方面,草案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增加一款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同時,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草案加大對單位受賄、對單位行賄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的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檔刑罰;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對單位行賄罪中,增加一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罰。草案還調整、提高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罪的刑罰。實踐中單位行賄案件較多,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兩檔刑罰。
草案同時增加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相關犯罪的條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分別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相關人員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這次修改在上述三個條文中各增加一款,將現行對“國有公司、企業”等相關人員適用的犯罪擴展到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具有上述相應行為,故意損害民營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力度,加強對民營企業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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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