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網站日前公布《北京市大興區林校路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2023-02-20》。
行政處罰決定書(京大林校路街道罰字[2023]008號)顯示,北京蜜雪冰城春風里餐飲有限公司存在在禁止吸煙場所提供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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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6日10時39分,北京蜜雪冰城春風里餐飲有限公司在經營的位于北京市大興區大悅春風里C座1層蜜雪冰城辦公區域內提供了煙具,現場檢查時有壹個煙灰缸,經執法人員糾正,北京蜜雪冰城春風里餐飲有限公司當場改正了違法行為。2023年2月16日15時40分,行政機關對北京蜜雪冰城春風里餐飲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辦公區域內再次提供了煙具。
上述在禁止吸煙場所提供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且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依據《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北京市大興區林校路街道辦事處對北京蜜雪冰城春風里餐飲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貳仟元(2000元)整,處罰決定日期2023年2月17日。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下列責任:
(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和舉報投訴電話號碼標識;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提供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開展禁止吸煙檢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關記錄;
(五)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衛生健康部門投訴舉報。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監控吸煙行為,加強對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
《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市或者區衛生健康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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