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昨日發布關于對何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何黔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一道中科大廈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將客戶證券賬戶交由他人使用,修改客戶證券賬戶密碼并賣出股票,以及向客戶推薦股票等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根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五十一條,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何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圖片)
相關法規: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和勞動合同等規定的職責,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范:
(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意識,自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二)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公平競爭,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履行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書面承諾;
(三)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投資者,有效防范并妥善處理利益沖突;
(四)審慎穩健,牢固樹立風險意識,獨立客觀,不受他人非法干預;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范。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二)與其履行職責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三)不正當交易或者利益輸送;
(四)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戶資產或者基金財產;
(五)私下接受客戶委托從事證券基金投資;
(六)向客戶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七)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八)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證券或者違規為客戶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十)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更換有關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提供福利、責令暫停履行職務、責令停止職權、責令解除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收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停止職權或者解除職務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停止有關人員職權或者解除其職務,不得將其調整到其他平級或者更高層級職務。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被暫停履行職務期間,不得擅自離職。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何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何黔:
經查,你在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南一道中科大廈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將客戶證券賬戶交由他人使用,修改客戶證券賬戶密碼并賣出股票,以及向客戶推薦股票等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根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五十一條,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3年7月26日
關鍵詞:
責任編輯:Rex_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