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鑫股份(600621.SH)昨日晚間披露關于終止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事項并撤回申請文件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8月7日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了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關于終止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事項并撤回申請文件的議案》,同意公司終止2022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事項,并向上交所申請撤回相關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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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鑫股份2023年4月19日披露2022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募集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的數量不超過318,269,787股(含本數),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40億元(含本數),扣除發行費用后擬全部用于向華鑫證券增資,以增加華鑫證券資本金,補充其營運資金、優化業務結構、擴大業務規模、提升市場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在對華鑫證券增資后,華鑫證券對資金的主要用于擴大融資融券業務規模、積極發展自營業務、加大信息化系統建設、補充流動資金及償還債務。
華鑫股份本次發行A股股票的發行對象為包括控股股東儀電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華鑫置業在內的不超過35名特定投資者。除儀電集團及華鑫置業外,其他發行對象范圍為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機構投資者。其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產品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信托公司作為發行對象的,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華鑫股份本次發行的股票全部采用現金方式認購,除控股股東儀電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華鑫置業外,單個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認購數量不超過53,044,964股(不超過發行前總股本的5%)。
華鑫股份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為境內上市的人民幣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公司本次發行采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方式進行,公司將在通過上交所審核,并完成中國證監會注冊后,在有效期內選擇適當時機向特定對象發行。
儀電集團及華鑫置業將以現金方式參與本次發行的認購。儀電集團系公司控股股東,華鑫置業系儀電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本次發行構成關聯交易。公司將嚴格遵照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內部規定履行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公司董事會在表決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事宜時,關聯董事回避表決,由非關聯董事審議表決,獨立董事對本次關聯交易發表事前認可意見和獨立意見。股東大會在對涉及本次發行的相關議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回避表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華鑫股份總股本為1,060,899,292股,控股股東儀電集團直接持有公司361,974,793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34.12%;并通過其全資子公司華鑫置業間接持有公司139,517,522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3.15%,合計持股比例為47.27%。儀電集團為上海市國資委控股企業,上海市國資委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完成后,儀電集團仍為公司控股股東,上海市國資委仍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本次發行未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
華鑫股份此次向特定對象發行A股股票的聯席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屠蔭奇、宋震寰;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保薦代表人為吳敬鐸、陳浩。
華鑫股份前次募集資金到位及驗資情況顯示,經中國證監會于2017年4月16日《關于核準上海華鑫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儀電(集團)有限公司等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的批復》(證監許可[2017]530號)核準,公司向上海儀電(集團)有限公司發行271,637,170股、向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發行134,012,096股、向上海貝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11,167,675股購買置入資產與置出交易價格的差額部分,同時向特定對象發行120,000,000股新股募集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配套資金。
公司該次募集配套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272,000,000.00元,扣除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發生的各項費用11,166,037.74元及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669,962.26元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1,260,164,000.00元。上述募集資金已于2017年5月9日到賬,經眾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眾會字(2017)第4589號)。
華鑫股份2022年年報顯示,公司對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為100%。
華鑫股份2023年7月19日披露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上半年未經審計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凈資本計算表顯示,華鑫證券2023年上半年營業總收入為7.87億元,上年同期為8.57億元,同比變動-8.17%;凈利潤為1.33億元,上年同期為2.02億元,同比變動-34.16%。
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了《關于對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及《關于對單長娜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經查,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存在員工薪酬管理和發放不規范,時任負責人單長娜保管并使用其他經紀人工資卡等問題,反映出公司合規經營意識淡薄、內部控制不健全。
浙江證監局指出,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七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單長娜作為時任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分公司、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飛云江路證券營業部(已撤銷合并至杭州分公司)負責人,對上述情形負有直接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單長娜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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