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公布的關于對上海易德臻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3〕7號)顯示,經查,上海易德臻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8052967782R)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擅自將個別基金產品的資金劃轉至公司關聯方等第三方賬戶,挪用基金財產的情況。
上述事實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上海易德臻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上海易德臻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資料圖)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上海易德臻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海易德臻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經查,你公司(上海易德臻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08052967782R)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擅自將個別基金產品的資金劃轉至公司關聯方等第三方賬戶,挪用基金財產的情況。
上述事實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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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