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網站披露了寧波監管局關于對五礦證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資料圖)
經查,五礦證券有限公司作為五礦-龍元建設應收賬款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管理人,存在未充分履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管理人職責,未能有效防范基礎資產資金與其他資金混同及挪用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寧波監管局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中介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范專項計劃資產與其他資產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并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于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五礦證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五礦證券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作為五礦-龍元建設應收賬款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管理人,存在未充分履行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管理人職責,未能有效防范基礎資產資金與其他資金混同及挪用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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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