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大連監管局網站近日發布關于對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情況。該問題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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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二)有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三)財務風險監控等監管指標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四)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部門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情況。該問題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90日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我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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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