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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網站近日公布福州中支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福銀罰決字〔2023〕45-52號),泉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4項違法行為,分別為:1.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2.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未按規定備案;3.涉詐賬戶管理不到位;4.未按規定建立反假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5.相關人員不具備反假專業能力;6.未按規定解繳假幣;7.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8.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9.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標注;10.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11.未按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報告;12.存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營銷宣傳;13.違反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規定;14.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內部控制及其他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對其警告,并處罰款426.5萬元。
賴某軍時任泉州銀行副行長,對泉州銀行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1.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對其罰款6.8萬元。
王某彬時任泉州銀行零售業務部總經理,對泉州銀行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行為負有責任;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對其罰款4.4萬元。
柯某璇時任泉州銀行運營管理部總經理,對泉州銀行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1.涉詐賬戶管理不到位;2.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對其警告,并處罰款9.4萬元。
潘某時任泉州銀行普惠金融部總經理,對泉州銀行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行為負有責任;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對其罰款4.4萬元。
吳某忠時任泉州銀行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對泉州銀行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1.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2.未按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對其罰款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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