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間,廣匯汽車(600297.SH)發布了關于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顯示,公司控股股東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孫廣信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孫廣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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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2017年8月,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孫廣信在廣匯汽車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進行的過程中,分別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名實際出資人簽署了《關于認購廣匯汽車服務股份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之協議書》,約定對其認購的股份提供本金及收益保證。該協議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屬于非公開發行事項中的重要內容,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予以披露,但廣匯汽車未對外披露上述協議。
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孫廣信作為廣匯汽車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簽署上述協議未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信息,也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孫廣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時,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發行對象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警示函的主要內容:
新疆廣匯實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孫廣信:
經查,2017年8月,你們在廣匯汽車服務集團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廣匯汽車)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進行的過程中,分別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名實際出資人簽署了《關于認購廣匯汽車服務股份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之協議書》,約定對其認購的股份提供本金及收益保證。該協議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屬于非公開發行事項中的重要內容,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予以披露,但廣匯汽車未對外披露上述協議。
你們作為廣匯汽車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簽署上述協議未及時向上市公司提供相關信息,也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Rex_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