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定金、訂金、保證金、押金的簡單區分
違約金的概念:違約金系預定的違約時應為的給付。
違約金的屬性: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性質,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高于實際損失的違約金。即:違約金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則屬于懲罰性;違約金低于或等于實際損失,則為補償性。
定金概念:指締約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順利履行,約定由一方當事人方支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定金的屬性:定金是一種債權擔保形式,同時也是一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定金罰則:沒收已收的定金或者要求違約方雙倍返還已支付的定金。
定金合同的性質:①實踐合同,即必須有定金的交付行為定金合同才產生效力。②附屬合同,定金合同隨主合同消滅而消滅。
定金與違約金的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訂金的概念:訂金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之前,由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給付一部分價款作為預付款,合同訂立后訂金抵作合同價款或收回。
訂金的屬性: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它實際上是一種預付款,僅表明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向。一旦這種意向消失,給付訂金一方有權要求返回。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與訂金不同,不具有債的擔保作用;一方違約另一方不得適用定金罰則,即不能雙倍返還。(因此在合同約定中一定要注意“定金”和“訂金”的表述)
《更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證金的概念:為保證履行某種義務而交付一定的金錢。
保證金的屬性:保證金屬于擔保方式的一種。
保證金與違約金:一般來說,保證金具有保證合同履行的性質,履約保證金和違約金雖然一樣具有補償功能,但并不具備懲罰功能。當然,關于保證金的性質,具體還需特定案情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具體約定才能進行更進一步的界定。
押金的概念: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 *** 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后,則押金應予以退還。(摘自百度)
押金的性質: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通常會設立押金條款,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得以履行,關于“押金”的性質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有著不同的含義,比如“保證金”、“定金”、“違約金”等,但合同解除并不必然產生返還押金的后果,因為“押金”的性質、金額以及支付、返還等均依賴于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換言之,原告訴求是否成立取決雙方在租賃合同中關于“押金”條款的約定以及合同實際履行情況。
關鍵詞: 定金與違約金的關系是什么 有什么區別 預定的違約時應為的給付 定金是一種債權擔保形式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