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了關于對海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經查,海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開展基金銷售業務中,存在四項違規行為。
一、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二、未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違反了《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基金銷售業務留痕不完善,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202號,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四、公司未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違反了《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和《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對海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官網顯示,海南銀行總股本30億股,注冊資本30億元人民幣,由海南鹿回頭旅業投資有限公司(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作為主發起人,交通銀行作為戰略投資者,海南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投資有限公司、海馬財務有限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東華軟件股份公司、昌江華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海南海藥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新建橋經濟發展有限公司、海南海鋼集團有限公司等11家股東參股。
相關法規: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七條: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海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23〕4號
海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基金銷售業務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未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違反了《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基金銷售業務留痕不完善,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證監會令第202號,以下簡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四、公司未每半年開展一次適當性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違反了《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和《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嚴格對照基金銷售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整改,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3年1月29日
責任編輯:Rex_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