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廣西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關于對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18號顯示,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林銀行”)未能強化人員資質管理,基金銷售系統記錄存在不具備基金銷售資格人員信息,將未經基金銷售授權的分支機構納入基金銷售考核范圍,桂林銀行南寧匯東酈城社區支行時任網點負責人黎格榕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通過客戶群發送基金產品的宣傳推介信息。
上述行為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下稱《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
桂林銀行個人金融部分管基金業務副總經理韋驊,黎格榕分別是上述違規行為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相關資料圖)
按照《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桂林銀行、韋驊、黎格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相關法規: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金銷售業務內部考核機制,堅持以投資人利益為核心和長期投資的理念,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分支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并加大對存量基金產品持續銷售、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激勵安排,不得將基金銷售收入作為主要考核指標,不得實施短期激勵,不得針對認購期基金實施特別的考核激勵。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強化人員資質管理,確保基金銷售人員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基金銷售人員持續培訓機制,加強對基金銷售人員行為的監督和檢查,并建立相關人員的離任審計或者離任審查制度。基金銷售人員不得從事與基金銷售業務有利益沖突的業務活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3〕18號
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韋驊、黎格榕:
經查,桂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林銀行)未能強化人員資質管理,基金銷售系統記錄存在不具備基金銷售資格人員信息,將未經基金銷售授權的分支機構納入基金銷售考核范圍,桂林銀行南寧匯東酈城社區支行時任網點負責人黎格榕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通過客戶群發送基金產品的宣傳推介信息,不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下稱《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
桂林銀行個人金融部分管基金業務副總經理韋驊,黎格榕分別是上述違規行為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按照《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桂林銀行、韋驊、黎格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桂林銀行應認真汲取教訓,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完善基金銷售業務管理機制,強化基金從業人員資質管理,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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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