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布《關于對深圳菁英時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資料圖】
經查,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菁英時代將公司資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陳宏超控制的企業深圳菁英時代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賬戶,用于其受讓擬退出投資者所持股份。上述事項構成資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額為78,984,5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0.80%,前述占用資金已于2023年4月歸還完畢。菁英時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占用公司資金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以下簡稱《公司治理規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未及時披露占用資金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違規。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陳宏超對資金占用事項進行了審批、授權,且資金最終流入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未能忠實、勤勉履行職責,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對資金占用違規負有責任。
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吳瀟對資金占用進行了審批、授權,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未能忠實、勤勉履行職責,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對資金占用違規負有責任。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對掛牌公司菁英時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陳宏超,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吳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破產管理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業務規則,誠實守信,自覺接受全國股轉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九十三條:掛牌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等關聯方提供資金等財務資助。
對外財務資助款項逾期未收回的,掛牌公司不得對同一對象繼續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追加財務資助。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六條:掛牌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或董事會決議之日起及時披露:
(一)變更公司名稱、證券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發生變更的,還應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三)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或第一大股東發生變更;
(四)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占用公司資金;
(五)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其所持掛牌公司股份;
(七)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
(八)掛牌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九)訂立重要合同、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十)掛牌公司提供擔保,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15個交易日內未履行償債義務,或者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或其他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形;
(十一)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十二)掛牌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十三)掛牌公司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要求的除外),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掛牌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十五)掛牌公司取得或喪失重要生產資質、許可、特許經營權,或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行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十六)掛牌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調查,被移送司法機關或追究刑事責任,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或者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十七)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調查、采取留置、強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責任,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員等監管措施,受到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虛假記載或者未按規定披露,被有關機構要求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掛牌公司發生違規對外擔保,或者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占用的,應當披露相關事項的整改進度情況。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深圳菁英時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當事人:
深圳菁英時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址:深圳市龍華新區龍華街道玉龍路圣莫麗斯A22A。陳宏超,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吳瀟,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經查明,深圳菁英時代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菁英時代、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實: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菁英時代將公司資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入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陳宏超控制的企業深圳菁英時代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賬戶,用于其受讓擬退出投資者所持股份。上述事項構成資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額為78,984,5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0.80%,前述占用資金已于2023年4月歸還完畢。菁英時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占用公司資金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以下簡稱《公司治理規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未及時披露占用資金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構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違規。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陳宏超對資金占用事項進行了審批、授權,且資金最終流入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未能忠實、勤勉履行職責,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對資金占用違規負有責任。
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吳瀟對資金占用進行了審批、授權,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未能忠實、勤勉履行職責,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對資金占用違規負有責任。菁英時代、陳宏超及吳瀟提出申辯意見: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自籌資金受讓投資者股份的過程中,由于受讓金額巨大,無法及時籌足資金,因此使用了公司資金作為臨時調劑。事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積極規劃歸還資金,并已于2023年4月返還全部資金,已積極整改,且主動進行了披露。因此申請減輕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的處理。我司認為,鑒于實際控制人占用公司資金并非用于個人占有,主要系用于受讓股東退出的股份,且目前資金已經歸還,并在我司發現之前主動進行了報告,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減輕處理的情形,對其申辯理由予以采納。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司作出如下決定:
對掛牌公司菁英時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陳宏超,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吳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特此告誡你方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于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掛牌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在指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相應信息。全國股轉公司監管執行部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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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