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消息,據媒體報道,北京的韓某在某商貿公司購買“貴州茅臺酒”4箱(每箱6瓶)并支付貨款67200元。
隨后韓某以商品系假茅臺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退貨退款及十倍賠償金672000元。
在訴訟之時,韓某還請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涉案的酒水為假冒商品。
面對韓某的訴訟,該商貿公司稱韓某系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涉案酒水,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對象。其購買時間與索賠時間間隔較短,錄像、詢價、故意挑選茅臺酒、要求開收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等行為明顯與一般消費者不同,購買行為異常,是以盈利為目的而購買。
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在購買涉案酒水時全程拍攝錄像,在購買后短期內即提起賠償訴訟,其行為與普通消費者購買酒水的消費行為迥異。
另外,根據檢索到的關聯案件,韓某在一定時間段內集中在多地大量買入某一種商品,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別提起懲罰性賠償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獲取大額利益。
因此,韓某涉案購買行為不屬于生活消費的范圍,有理由認為其大額購買涉案酒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過訴訟手段為自身牟利,以獲取巨額賠償為目的。
最后法院判決某商貿公司退還韓某貨款67200元,駁回韓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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