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黑匯檢罰〔2023〕4號)顯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和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一)和第四十八條(五),對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警告,罰款70萬元整,沒收違法所得122694.5元。
【資料圖】
相關法規: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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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