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消息,愷英網絡發布公告稱,7月1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披露了愷英網絡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
2018年9月10日,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愷英網絡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愷英)以向寧波九晉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寧波九晉)增資為由,通過上海愷英子公司上海悅騰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悅騰)向寧波九晉支付5,000萬元。該款項實際為上海愷英為表達與藍沙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沙信息)及相關主體達成和解的善意,作為前期雙方糾紛的和解意向金,由寧波九晉代為保管。2018年9月29日,上海悅騰將該筆5,000萬元款項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在愷英網絡2018年年報中,上海悅騰將前述支付給寧波九晉的5,000萬元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調整至“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愷英網絡的合并財務報表對前述款項相應全額計提減值準備5,000萬元。
愷英網絡對上述5,000萬元款項全額計提減值準備依據不充分:寧波九晉當時狀態為合法存續的合伙企業,具備還款能力,未發現其持續經營能力出現異常;從實際用途看,上海愷英與藍沙信息僅達成和解意向,并未簽署正式協議。愷英網絡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年修訂)》(財會〔2006〕3號)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上海悅騰作為愷英網絡的全資二級子公司,合并財務報表后導致愷英網絡2018年度虛減凈利潤4,375萬元,占愷英網絡2018年度經審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7,438.53萬元的25.09%。愷英網絡2018年年報中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相關單位提供的資料等證據證明。
愷英網絡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時任愷英網絡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陳永聰、時任愷英網絡董事長金鋒應對愷英網絡2018年年報中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承擔主要責任,屬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關鍵詞: 愷英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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