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深圳特區報,深圳將于 9 月 1 日起將網約車正式納入出租車管理,規定駕駛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和乘客協商確定的行駛路線,否則可處以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擬于今年 9 月 1 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網約車正式納入出租車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駕駛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和乘客協商確定的行駛路線,否則可處以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取消異地出租車行駛路線限制
據悉,《條例》將出租車分為巡游車和網約車。對于巡游出租車,實行經營權無償使用,有效期不超過五年。同時,結合特區一體化實際,取消了巡游出租汽車顏色標識和運營區域限制。
IT之家了解到,深圳現有的巡游出租車最多只能乘坐四名乘客,而網約車則形式多樣。《條例》統一了出租汽車車輛的基本條件,明確巡游車和網約車車型均為在深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七座以下乘用車,這也意味著今年市民可能招手打到更多類型的巡游出租車。
此外,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條例》還刪除了關于異地出租車需要按照市政府規劃的道路交通限定區域、路線行駛和不得在市政府規定的場站以外搭載回程乘客的規定,提升了乘客搭乘外地巡游車進出深圳的便捷性與可達性。
出租車駕駛員從業年齡放寬至 65 歲
據《條例》,結合目前深圳市巡游車駕駛員單班數量較多和老齡化趨勢明顯的問題,參考廣州、杭州等地做法,深圳政府將申請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年齡條件由當前的 60 歲放寬至 65 歲。
同時,《條例》取消了出租汽車駕駛員戶籍和居住證的相關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保障駕駛員安全,《條例》規定對于乘客要求前往偏遠、冷僻地區或者夜間要求駛出特區等駕駛員認為有安全隱患的情形,可以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通過車載視頻上傳監管平臺或者隨同到就近的公安機關辦理驗證登記手續等方式驗證乘客身份。
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不一致罰五千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網約車安全問題,《條例》也有作出專門規定。
《條例》要求,出租車經營者將營運車輛、駕駛員、車輛衛星定位信息及其他必要的營運數據上傳至市政府監管平臺,否則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出租車經營許可證。
據稱,若網約車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的不一致,也就是說用戶若發現司機自行改道的情況,除是可以拒付的,而且有關部門還將會對經營者按每車處以五千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罰款。
除深圳外,交通運輸部今日發布公告,擬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并發布了征求意見稿。
意見反饋時間截止到 2021 年 8 月 11 日,公眾可以登陸交通運輸部網站對兩項辦法提出意見。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修改項目如下:
一、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處以 3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處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罰款。
二、刪除第三十六條中的“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IT之家了解到,除了這兩項修改,《暫行辦法》還對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在經過公開征求意見之后,修改后的《暫行辦法》有望于今年第四季度正式實施。(作者:問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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