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自今年7月15日起實施,行政處罰法修改將行政處罰權下放至鄉鎮街道,有哪些考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級巡視員張桂龍在接受采訪時介紹,上述修改是為貫徹黨中央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的改革要求,確保行政處罰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
張桂龍表示,在基層社會治理活動中,鄉鎮、街道承擔了大量服務職能和行政管理職責,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職責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來實現,但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大多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實踐中存在“看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的問題,難以適應基層社會治理的實際需要。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多次對基層政權在社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提出了要求。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對吸納人口多、經濟實力強的鎮,可賦予同人口和經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權”。
2016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入推進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一些縣級管理權限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和監督檢查權等賦予經濟發達鎮,制定目錄向社會公布,明確鎮政府為權力實施主體。” “加強相關立法,為經濟發達鎮擴大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提供法律依據。”
2019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提出,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原則,將點多面廣、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審批服務執法等權限賦予鄉鎮和街道,依法明確鄉鎮和街道執法主體地位。
張桂龍稱,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的改革要求,推動在鄉鎮、街道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處罰主體地位,本次修訂專門增加第24條,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行政處罰權作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此外,張桂龍表示,修訂還新增“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確保行政處罰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記者劉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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