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 消息:據中新網報道,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發布,對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小區「刷臉」進門、手機 app 捆綁個人信息、未成年人人臉信息保護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從人格權和侵權責任角度明確了濫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行為的性質和責任。
針對小區強制「刷臉」進門,《規定》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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