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3月4日電】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強調,生產、銷售、提供假劣藥,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該司法解釋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根據這份司法解釋,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還包括生產、銷售、提供假劣藥,涉案藥品系用于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或者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劣藥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生產、銷售、提供假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產、銷售、提供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司法解釋還對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入罪門檻“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具體情形作了明確,重點懲治包括“黑作坊”在內的非法生產、銷售藥品等妨害藥品管理的行為。
記者 劉奕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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