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律師服務收費過高、標準不透明……針對這些問題,司法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開發布意見,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
意見規定,在制定律師服務費標準時,律師事務所應當統籌考慮律師提供服務耗費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區、市)律師協會指導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律師協會,對律師事務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標準實施動態監測分析。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將本所在律師協會備案的律師服務費標準在其執業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意見還強調,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協商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作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或者顯失公平的約定,不得采取欺騙、誘導等方式促使當事人接受律師服務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價格。律師事務所不得在協商收費時向當事人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不得以簽訂“陰陽合同”等方式規避律師服務收費限制性規定等。
記者 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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