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重慶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了關于對沈桂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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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顯示,經查,重慶證監局發現沈桂超在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重慶火炬大道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委托他人從事客戶招攬活動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對沈桂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沈桂超于2016年12月19日在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后于2022年11月4日在機構內執業崗位更為證券投資咨詢(投資顧問)。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協會負責制定有關自律規則,組織或者辦理證券經紀人的資格考試、注冊登記、證書印制與后續職業培訓,并可以對證券公司委托、管理證券經紀人的情況和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予以紀律處分。
協會建立證券經紀人數據庫,向社會公眾提供證券經紀人執業注冊登記信息的查詢服務。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將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經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現場核查,確認其相關管理制度、內控機制和技術系統已經建立并能有效運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合理可行,證券經紀業務已經滿足合規要求后,證券公司方可委托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證券營業部在啟動實施證券經紀人制度前,應當將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和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報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并接受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
與證券經紀人有關的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證券經紀人的資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執業前和后續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行為規范、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以及本規定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事項等內容;證券經紀人制度啟動實施方案,應當至少包括實施該制度的證券營業部的選擇標準和確定程序、實施該制度的基本步驟等內容。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沈桂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沈桂超:
經查,發現你在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重慶火炬大道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委托他人從事客戶招攬活動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汲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規范執業行為,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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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