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來越多的家長選擇通過平衡車鍛煉孩子運動能力,把其當做兒童玩具。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了一則“電動平衡車產品屬性不明,不當使用風險大”的消費警示,引起消費者對電動平衡車安全性的關注。
電動平衡車受捧熱銷,與之相關的安全事故也有不少。北京、廣東、河南等地法院就審理過多起涉電動平衡車侵權案件。女童在酒店大堂玩電動平衡車不慎摔倒,酒店該擔責么?消費者在體驗店購買平衡車時試駕受傷,門店是否有過錯?平衡車充電線短路引發火災,消費者能向廠家索賠嗎?8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涉電動平衡車侵權糾紛方面的風險提示。
女童謝某在一家酒店就餐后,在酒店大堂與其他小孩在玩耍電動平衡車時不慎摔倒受傷。法院經審理認為,謝某受傷并非酒店的設施所致,謝某系未成年人,其與其他小孩玩耍電動平衡車將近一個小時,期間謝某的監護人并未在場對謝某的行為給予適當的引導和教育,明顯疏于監管,謝某的監護人應當對謝某的受傷承擔主要責任。酒店作為經營者,對于在其經營場所內的未成年人應當履行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
從視頻資料反映,酒店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小孩在大堂內追逐玩耍,亦未及時通知謝某的監護人對小孩進行監管,其對謝某的安全保障措施欠妥,應對謝某的過錯承擔次要責任。最終,法院認定酒店對謝某受傷承擔8%的責任。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庭長左峰介紹,平衡車發生安全事故,有兩種情況:一是使用者自身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損害,如自身騎行過程中摔倒受傷、平衡車在充電時起火爆炸等;二是與其他交通者接觸導致的損害。前者集中為產品責任糾紛,后者則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此外,還有部分涉平衡車侵權案件涉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等糾紛。
平衡車屬于新生事物,目前法律雖沒有明確對其作出界定,但平衡車與滑板、旱冰鞋等性質相近,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行人在道路上不得使用此類滑行工具,故在現行規范體系中難以認定平衡車屬于交通參與者的范疇,平衡車尚不具備路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性質難以認定。目前僅有北京、上海、南京、武漢等少部分城市明確禁止電動平衡車上路。
此類糾紛案件突出特點是,產品責任舉證難,消費者一方勝訴率低。法官認為,即便消費者完成了對“產品缺陷”的舉證,亦難證明“產品缺陷”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進而無法獲得全額賠償。實踐中,電動平衡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相撞的情形均有發生。其中,事故責任認定成為裁判焦點和難點。
目前,電動平衡車的產品屬性和適用場景規定不明,缺乏行業標準和市場規范。法官認為,部分生產商將電動平衡車定位為代步工具,并用電動自行車的相關標準生產檢驗。但電動平衡車顯然在產品性能、操作方式等方面與電動自行車有明顯差別,其不屬于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等責任主體,不宜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另有商家將電動平衡車定位為兒童玩具,但市面上不少電動平衡車的設計時速上限遠遠超過了兒童玩具的國家標準,且缺少防護措施等特性,亦難屬于兒童玩具。
為了預防和減少此類糾紛,法官建議,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的看管監護下騎行,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錯誤駕駛行為要及時制止和糾正,確保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生產者應優化產品設計,加大安全保障設置,標注安全警示。銷售者應客觀宣傳,并在銷售過程中向消費者說明電動平衡車潛在的風險及相關安全措施。有關部門應明確電動平衡車的產品屬性和適用標準,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并完善相關處罰細則規定,將電動平衡車的設計、生產、銷售、使用等各環節納入監管范圍,確保產品質量可控制、安全性能可追溯,從根源上保障產品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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