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亂設“電子眼”抓拍交通違法行為,產生 “天量罰單”的事件引發輿論熱議。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自今年7月15日起實施,修訂后的法律對上述問題作出針對性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張曉瑩在集體采訪中介紹,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要求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把住“設置關”。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避免“暗中執法”。
張曉瑩稱,近年來,媒體報道了一些濫設亂設“電子眼”抓拍交通違法行為,產生 “天量罰單”的事件,引發了輿論熱議。在通過“電子眼”進行非現場執法的問題上,有時存在設置地點不合理、不公開,監控設備不合格、不達標,記錄違法信息不規范、不告知的現象。
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著力解決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執法不規范問題,修改行政處罰法時,第41條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質量要求、設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規定,把住了五個“關口”。
一是確保采用非現場執法方式于法有據,把住“法律依據關”。行政機關具體在哪些領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單憑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應由法律、行政法規確定。
二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質量過關、性能完備,把住“質量關”。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
三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把住“設置關”。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合理、標志明顯,并要求將設置地點向社會公布,避免“暗中執法”。
四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準確無誤、客觀全面,把住“記錄關”。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五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把住“告知關”。既要及時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同時強調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張曉瑩表示,行政處罰法實施后,圍繞這一新規定,需要從四個方面做好相關工作:一是有關立法機關應當及時清理相關規定,對于超出權限作出的非現場執法規定進行清理。二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補充法制審核、技術審核、公布設置地點等手續,完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的合法性。三是有關行政機關要及時檢定相關設備,對不符合標準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及時淘汰、更換。四是有關行政機關要及時優化技術手段措施,提升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時,又要便捷,既要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顧不同群體需求。(記者劉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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