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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市住建委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了新版《北京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自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作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憑證”,新版《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中提出,物業公司可以對拒不交納物業費的業主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每位業主都面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人需要向業主提供何種服務、業主需要履行何種義務和擁有哪些權利,都將通過合同的形式約定清楚。為何此類合同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之分呢?記者了解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簽訂的。而后者是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的,其中,業主可以不是單一的業主主體,也可以是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可以是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單位或其他物業管理人。
在與業主關系更為密切的《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中,提出了兩種物業費的收取方式,分別為包干制和酬金制。包干制指的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固定金額的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人享有或承擔,并且合同中明確提出,物業服務人不得以虧損為由要求增加費用、降低服務標準或減少服務內容。
酬金制是業主預先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于物業服務的支出,年度結算后結余部分將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年度結算后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另行交納。
此外,以停水停電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的行為也在合同中被明令禁止。合同提出,業主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的義務,物業公司可以對拒不交納物業費的業主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對于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費的情況,合同也給出了處置方式。如果物業服務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標準的,業主可就超額部分拒絕交納,同時物業服務人員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物業服務人應當確保其提供的服務符合約定標準,且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公示物業公司的服務及收費標準、服務方式、聯系方式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業主裝修、車位租售、費用使用等相關情況。
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不滿意,期望終止合同,可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6個月,與其他業主共同決定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一旦物業企業收到業主不再續約的通知,從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仍需履行交接義務,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物業企業應當負責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并在合同屆滿后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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