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訊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肖玉海、王金鼎提起公訴。
青海檢察機關依法對肖玉海涉嫌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近日,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肖玉海(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西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玉海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西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肖玉海在擔任青海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情節嚴重;作為國有公司主要負責人,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王金鼎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遼寧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原主任王金鼎(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大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金鼎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9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金鼎利用擔任遼寧省交通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局局長、遼寧省鐵路建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遼寧省鐵路建設管理辦公室主任、遼寧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局長、遼寧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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