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訊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近日,為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規定的義務,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和《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共同修訂了《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現予以公告。
自2021年11月1日起,對《名錄》中所列物質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凡從事《名錄》中所列物質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必須按照《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批準后,向商務部或受商務部委托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憑進出口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一批)》(環發〔2000〕10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二批)》(環發〔2001〕6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三批)》(環發〔2004〕25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四批)》(環發〔2006〕25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五批)》(環發〔2009〕161號)、《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第六批)》(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7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網站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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