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訊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相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請您介紹下制定《指導意見》的背景和意義?
答: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機制,是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內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實加強隊伍管理和審判管理、提升審判質效的重要舉措。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構建科學合理的法官考核體系,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法官隊伍,引導、規范、激勵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審判職責,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深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有關政法隊伍建設工作要求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明確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對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為人民法院隊伍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新形勢下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意見》,提出牢牢把握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總要求,努力打造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政法隊伍。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機制,就是把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和有關政法隊伍建設工作要求作為考核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轉化成具體的考核內容和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評價指標,通過考核貫徹落實到審判工作的各方面、全過程。
二是深化法官員額制改革,推進法官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需要。本輪司法體制改革啟動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準確把握改革方向,堅持問題導向,多措并舉推進以法官員額制改革為主的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取得明顯成效,法官主體地位進一步突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責任制得到有效落實。2020年,中辦印發《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要求健全績效考核制度。中央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將“建立完善法官業績評價機制”列為重點改革任務。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機制,是進一步鞏固現有改革成果,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推進法官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重要舉措。
三是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提升審判工作質效的需要。近年來,各地法院根據司法改革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積極探索開展法官考核工作,積累了不少經驗做法。但由于缺乏統一的考核標準和體系,各地認識、做法差異較大,實踐中也反映出不少問題:有的地方考核理念不夠明確,未能突出法官政治素質和審判工作實績;有的地方考核指標設置不夠合理,未能充分考慮地域、崗位、層級差異;有的地方沒有理順法官業績考評和公務員考核的關系,造成重復考核、多頭考核;有的地方考核結果運用不夠深入,與員額退出等機制銜接不夠緊密,考核“指揮棒”作用發揮不夠明顯等等。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機制,就是要進一步理順法官考核與公務員考核的關系,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充分體現法官職業特點,聚焦法官主責主業,著力解決實踐中干與不干、干好干壞、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問題,引導法官多辦案、辦好案,真正發揮好考核工作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的“風向標”“指揮棒”作用,不斷提升人民法院審判工作質效。
二、問:請您介紹一下《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指導意見》包括正文和一個附件,正文分為總則、考核內容、考核等次和標準、考核的組織實施、考核結果的運用、附則六個部分共40條,附件為《案件權重系數設置指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考核范圍及主體。明確考核工作的指導思想,規定了法官考核范圍、工作原則,以及考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辦事機構、工作職責等。二是構建科學合理的考核指標體系。明確規定法官考核指標應當按照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根據不同法院層級、不同業務條線(崗位)特點,分層分類設置,對院庭長的考核指標單獨作出規定,同時賦予各地結合實際對考核指標內容進行細化和針對性調整的權力。三是明確考核的等次和標準。明確法官考核實行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同時根據《公務員考核規定》相關規定,結合法官職業特點,明確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分別應具備的條件和情形,并對短期交流、學習培訓等特殊情形下辦案任務核減的程序予以規范。四是強化考核的組織實施。對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主要程序、相互關系等作出規定,對加強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信息化建設、嚴肅考核工作紀律等內容提出要求。五是強化考核結果的運用。規定法官考核結果作為公務員考核結果記入公務員考核登記表,并作為法官等級升降、法官員額退出、績效獎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據,以考核促進法官隊伍的良性發展。六是加強對權重系數設置的指引。以指引的方式對各地法院設置案件權重系數作出規范,著力實現不同業務條線、不同崗位法官辦案工作可量化、可比較。
三、問:我們知道,對公務員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績、廉”各個方面,《指導意見》要求對法官也進行“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請問法官考核與公務員考核是什么關系?
答: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法官考核范圍如何確定存在不同認識,特別是對法官考核與公務員考核的關系把握不一,也導致了不少問題:有的法院將法官考核與公務員考核作了區分,反復開展考核,加重了法官的負擔;有的法院對法官業績進行單獨考核,其他方面仍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進行考核,但這種做法一方面容易割裂辦案業績與政治素質、能力水平、司法作風等方面的關聯,另一方面也可能在業績考核與法官作為公務員的考核之間形成沖突,容易造成考核結果不一致;有的法院則合二為一,實行一次考核,多個結果運用,但由于《法官法》和《公務員法》對考核指標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導致實踐操作存在困難。
應該看到,業績考核作為法官考核的組成部分,與整個法官考核具有內在統一性,不能割裂開來;法官作為特定公務員群體,法官考核亦不能突破公務員考核體系,另起爐灶單獨開展。《指導意見》牢牢把握這個基礎關系,明確法官考核即法官作為公務員的考核,法官年度考核結果即為其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從而實現了法官考核與法官作為公務員的考核內在邏輯體系的統一,同時也避免了重復考核、多頭考核,有效減輕法官工作負擔。在指標體系設置上,法官考核在總體框架上沿用公務員考核“德、能、勤、績、廉”的指標體系,將《法官法》規定的考核內容融入其中,既與公務員考核體系保持了一致性,又充分體現了法官職業的考核特點。
四、問:法官考核要體現法官職業特點,《指導意見》對法官的業績考核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充分體現司法改革精神,《指導意見》堅持聚焦主責主業、突出工作實績的原則,側重對法官辦案業績進行考核,從辦案數量、辦案質量、辦案效率、辦案效果四個維度設置考核指標,并對各項指標考核重點作出指導性規定。一是對辦案數量的考核,提出以結案數量為基礎,通過設置案件權重系數,實現不同業務條線(崗位)法官辦案工作的量化比較。二是對辦案質量的考核,以案件發回、改判等情況為基礎,充分運用案件質量評查等機制,重點考核法官辦案中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文書制作、釋法說理、裁判結果等情況。三是對辦案效率的考核,明確以審限內結案率等情況為基礎,重點考核案件審理周期以及超過審理期限案件、長期未結案件等情況。四是對辦案效果的考核,以案件取得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等情況為基礎,重點考核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情況。此外,考慮到法官除了承擔辦案工作外,還承擔著調研、宣傳、督導等其他工作,為了使考核結果能夠全面、準確反映法官工作量和工作成果,《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將法官參與黨和國家中心工作、重點工作,開展各類審判延伸工作,參加課題研究、案例研編等其他工作納入法官業績考核范疇。
五、問:對法官的辦案工作量進行量化考核一直是考核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對此,《指導意見》有何措施?
答:一直以來,由于各地法院案件類型不同,案件復雜程度不一,同一考核體系下法官之間的辦案工作量確實難以比較。為此,《指導意見》通過發布《案件權重系數設置指引》的形式,提出構建“固定系數+浮動系數”的辦案工作量權重系數體系,按照“科學、簡便、可行”的原則,合理測算法官實際辦案工作量,最大程度實現不同業務條線、不同崗位法官辦案工作的量化比較。其中,固定系數是根據案件普遍性特點設置的辦案工作量基礎系數,一般包括案件類型、審判程序、審級,以及審判團隊配置等。浮動系數是根據案件性質、流程等特殊性因素設置的動態系數,一般考慮系列案件、疑難復雜案件、重大敏感案件、當事人人數眾多案件、涉外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以及鑒定、評估、審計、保全、公告、發送司法建議等因素。同時,區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類型,對各類案件特有的浮動系數設置因素作出規定,對合議庭成員審理案件的權重系數比重設置提出要求,為各地法院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的案件權重系數提供原則性方向性的指引。
此外,為了幫助各地法院準確理解適用指引,我們在吸收地方法院經驗做法的基礎上,選取了部分地方法院審判數據進行測算,以民事案件為例,擬制了《法官考核中案件權重系數設置樣式參考表》,為各地法院設置案件權重系數提供樣式參考。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各地法院情況千差萬別,各業務部門、各條線案件的類型不同、難易程度不一,準確量化比較法官實際工作量難度較大,自上而下制定一個全國統一適用的權重系數不符合實際。因此,參考表中所列系數類型、數值等,僅為各地法院制定案件權重系數表時的樣式參考,不作為全國法院案件權重系數的統一適用標準。各地法院需要結合自身實際,參考樣表格式,通過科學測算審判數據自行制定適用于本院的各類案件權重系數。
六、問:司法體制改革以來,我們一直在強調要讓院庭長回歸一線辦案,請問《指導意見》從考核角度出發,對加強院庭長辦案有無特殊規定?
答:健全院庭長辦案機制是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院庭長作為法官角色回歸一線辦案既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先決條件。《指導意見》牢牢把握這一原則,對院庭長的考核作出專門規定,推動院庭長既落實辦案要求,也履行監管職責。考核指標設置方面,除圍繞“德、能、勤、績、廉”各方面設置指標外,還應當圍繞院庭長履行審核批準程序性事項、綜合指導審判工作、督促統一裁判標準、全程監管審判質效、排除案外因素干擾等審判監督管理職責和本單位(部門)辦案質效總體情況,以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抓黨建工作成效等情況,設置相應指標,納入考核范疇。辦案任務標準方面,提出要綜合考慮本單位(部門)人員規模、案件數量、管理任務等因素,區分不同地區、層級、崗位,科學合理確定辦案數量標準和辦案類型。辦案任務通報方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通報庭長、副庭長辦案任務完成情況,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通報轄區下一級人民法院入額院領導的辦案任務完成情況。考核等次評定方面,明確對院庭長的辦案任務量進行單獨考核,規定無正當理由辦案數量未達到相關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年度考核應當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七、問:《指導意見》在保障考核組織實施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針對過去實踐中出現的考評委員會作用虛化、平時考核容易被忽視、考核程序不統一等組織實施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指導意見》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規范:一是明確考核實施主體,規定法官考評委員會在本院黨組領導下,負責開展法官考核工作,并對其組成人員、辦事機構、工作職責等作出明確規定,進一步增強法官考評委員會的代表性和公信力。二是規范考核程序,明確平時考核一般按照采集考核數據、組織審核評鑒、反饋考核結果等程序進行,年度考核一般按照總結述職、組織考評、民主測評、了解核實、確定等次、結果公示與反饋等程序進行。三是強化日常考核,強調法官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應當從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好等次較多且無一般、較差等次的法官中產生。四是保障法官的復核權利,規定法官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規定向法官考評委員會申請復核。法官考評委員會應當及時處理,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五是加強信息化建設,要求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和技術開展法官考核,探索通過辦案(辦公)平臺自動抓取考核數據,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和效率。六是嚴格考核工作紀律,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八、問:《指導意見》對強化考核結果運用是如何規定的?
答:考核本身不是目的,關鍵在于結果運用。《指導意見》注重在用活用好考核結果上下功夫,把法官考核結果作為法官等級升降、法官員額退出、績效獎金分配的重要依據。一是與法官等級晉升緊密聯系。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其參加法官等級晉升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基本稱職等次或者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的,當年度不計算為法官等級晉升的任職年限。二是與員額退出機制有機銜接。《指導意見》把握“優勝劣汰、能進能出”的工作導向,明確規定法官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考核為基本稱職的,應當退出員額。三是與績效獎金分配直接掛鉤。根據現有的員額法官配套待遇政策,《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法官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或者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的,不享受當年度獎勵性績效考核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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