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網訊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消息,為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維護司法秩序、實現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促進社會誠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發布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精準甄別查處,依法保護訴權。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構成虛假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調解書及公證債權文書,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也屬于虛假訴訟。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公證人等與他人串通,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的,屬于虛假訴訟行為人。在整治虛假訴訟的同時,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訴權。既要防止以保護當事人訴權為由,放松對虛假訴訟的甄別、查處,又要防止以整治虛假訴訟為由,當立案不立案,損害當事人訴權。
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應聚焦重點領域,加大整治力度。民間借貸糾紛,執行異議之訴,勞動爭議,離婚析產糾紛,訴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糾紛,企業破產糾紛,公司分立(合并)糾紛,涉馳名商標的商標糾紛,涉拆遷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涉房屋限購和機動車配置指標調控等宏觀調控政策的買賣合同、以物抵債糾紛等各類糾紛,是虛假訴訟易發領域。對上述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重點關注、嚴格審查,加大整治虛假訴訟工作力度。
此外,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依法執行,嚴防虛假訴訟。在執行異議、復議、參與分配等程序中應當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查處力度。對可能發生虛假訴訟的情形應當重點審查。從訴訟主體、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及法律關系的真實性,綜合判斷是否存在以捏造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分配或者其他導致人民法院錯誤執行的行為。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應當傳喚當事人、證人到庭,就相關案件事實當庭詢問。主動向當事人釋明參與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認定為虛假訴訟的案件,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其請求。
各級人民法院還需嚴審合同效力,整治虛假房屋買賣訴訟。為逃廢債務、逃避執行、獲得非法拆遷利益、規避宏觀調控政策等非法目的,虛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提起訴訟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買受人虛構購房資格參與司法拍賣房產活動且競拍成功,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主張該拍賣行為無效的,應予支持。買受人虛構購房資格導致拍賣行為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該意見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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