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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確:制止他人家暴行為可認定為“見義勇為”
新華社北京6月10日電(記者邰思聰)在北京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1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北京市委社會工委市民政局二級巡視員張青之介紹,北京正式啟動第四屆北京市見義勇為宣傳月暨第十三屆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社會化評選活動。制止他人的家暴行為等情形,符合確認條件的,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張青之介紹,能夠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主要有四種情形:一、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二、同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三、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四、其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顧個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為。
張青之表示,根據《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例如制止他人的家暴行為等情形,符合確認條件的,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他強調:“‘見義勇為’必須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必須是具有危險性,而且具有‘為他性’。”
據悉,評選表彰活動每三年一屆,是以北京市政府名義進行的常設表彰項目。目前,已表彰“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和模范群體)”979人、“首都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先進單位”79個。
關鍵詞: 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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