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青海春天股價收報10.86元,漲幅4.02%。
昨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上證公監函〔2022〕0186號)。
【資料圖】
經查明,2022年9月23日,青海春天披露會計差錯的說明公告。公告顯示,經核查,公司向經銷商(客戶)支付的推廣服務費應當作為應付客戶對價全額沖減交易價格,并在確認相關收入與支付(或承諾支付)客戶對價二者孰晚的時點沖減當期收入。據此,公司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財務報表均涉及會計差錯。
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后,公司2021年年報營業收入調減62.89萬元,占調整后金額的0.49%。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營業收入調減430.69萬元,占調整后金額的6.07%;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調減200.00萬元,占調整后金額的7.82%。2022年半年度報告營業收入調減682.26萬元,占調整后金額的6.92%。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指出,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對其整個會計年度內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情況的總結分析,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要求,對報告期內生產經營活動采取合理的會計處理,保障定期報告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公司未對推廣服務費進行合理的會計處理,其收入確認存在會計差錯,導致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定期報告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可能影響投資者的合理預期。
青海春天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2.1.4條等有關規定。
時任財務總監王林(2018年5月18日至今)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主要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青海春天及時任財務總監王林予以監管警示。
相關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規則所稱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是指本規則第1.4條規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或者對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并說明理由,公司應當予以披露。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4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實際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4.3.1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并保證公司遵守法律法規、本所相關規定和公司章程,忠實、勤勉履職,嚴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項聲明和承諾,切實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維護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并積極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本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開致歉;
(六)要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七)建議更換相關任職人員;
(八)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
(九)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十)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青海春天,A股證券代碼:600381;
王林,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經查明,2022年9月23日,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春天或公司)披露會計差錯的說明公告。公告顯示,經核查,公司向經銷商(客戶)支付的推廣服務費應當作為應付客戶對價全額沖減交易價格,并在確認相關收入與支付(或承諾支付)客戶對價二者孰晚的時點沖減當期收入。據此,公司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財務報表均涉及會計差錯。
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后,公司2021年年報營業收入調減62.89萬元,占調整后金額的0.49%。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營業收入調減430.69萬元,占調整后金額的6.07%;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調減200.00萬元,占調整后金額的7.82%。2022年半年度報告營業收入調減682.26萬元,占調整后金額的6.92%。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對其整個會計年度內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情況的總結分析,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要求,對報告期內生產經營活動采取合理的會計處理,保障定期報告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公司未對推廣服務費進行合理的會計處理,其收入確認存在會計差錯,導致2021年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定期報告財務數據披露不準確,可能影響投資者的合理預期。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1條、第2.1.4條等有關規定。時任財務總監王林(2018年5月18日至今)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主要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1.2條、第4.3.1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財務總監王林予以監管警示。
請你公司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我部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你公司及董監高人員應當舉一反三,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監高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按規則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關鍵詞: 青海春天
責任編輯:Rex_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