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5 月起,電子數據將正式成為打官司的證據。2019 年1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該決定將于今年 5 月 1 日生效。
規定提出,當事人以微博、網頁、文檔、圖片、音頻、視頻、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可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據悉,電子數據包括了,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消息;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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