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務服務網12月5日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溫運政罰〔2022〕03719、溫運政罰〔2022〕03726)。杭州優行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均因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被溫州市交通運輸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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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溫運政罰〔2022〕03719)顯示,2022年10月15日9時36分,杭州優行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提供的服務車輛浙C7BB22小型轎車從中央湖公館北門承接1名乘客去往站南商貿城E幢,車費以“曹操出行”網約車平臺公布的服務標準自動向乘客計取。9時57分途經溫瑞大道與月樂街交叉路口邊時遇到機構執法人員檢查,此趟“曹操出行”網約車平臺自動向乘客計取車費14.83元,該駕駛員已被清退,車費已退還乘客,沒有產生違法所得。
杭州優行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是“曹操出行”網約車平臺的經營者,浙C7BB22小型轎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綜合管理系統查詢,此趟是杭州優行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2022年度第三次以上違反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前幾次處罰案號為溫運政罰〔2022〕02586、溫運政罰〔2022〕02537、溫運政罰〔2022〕02652等。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溫州市交通運輸局決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整。
行政處罰決定書(溫運政罰〔2022〕03726)顯示,2022年10月15日8時49分,杭州優行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提供的服務車輛浙CDS0826小型轎車從阿外樓度假酒店承接4名乘客去往溫州火車南站,車費以“曹操出行”網約車平臺公布的服務標準自動向乘客計取。9時16分在在溫州火車南站進站平臺下客時遇到機構執法人員檢查,此趟“曹操出行”網約車平臺自動向乘客計取車費25.44元,該駕駛員已被清退,車費已退還乘客,沒有產生違法所得。
杭州優行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是“曹操出行”網約車平臺的經營者,浙CDS0826小型轎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綜合管理系統查詢,此趟是杭州優行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2022年度第三次以上違反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前幾次處罰案號為溫運政罰〔2022〕02586、溫運政罰〔2022〕02537、溫運政罰〔2022〕02652等。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溫州市交通運輸局決定責令改正并罰款人民幣1萬元整。
曹操出行官網顯示,曹操出行創立于2015年5月21日,是吉利控股集團布局“新能源汽車共享生態”的戰略性投資業務,以“科技重塑綠色共享出行”為使命,將全球領先的互聯網、車聯網、自動駕駛技術以及新能源科技,創新應用于共享出行領域。
吉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為杭州優行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69.9270%。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關鍵詞: 提供服務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