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規定電商平臺應承擔責任,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
該《解釋》規定,其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銷售的食品,或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商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解釋》還規定,所有食品必須清晰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該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可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為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解釋》明確,對于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消費者有權主張該單位或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火車、飛機上提供給乘客的食品有問題誰擔責?《解釋》明確,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賠償責任;而且,無論是免費提供或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證所提供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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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