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月10日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日前發布的《關于對北京優炫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掛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09號)顯示,經查明,北京優炫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優炫軟件”,430208)有以下違規事實:
2021年12月15日,優炫軟件更正披露了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及2021年半年報,對定期報告中涉及的會計差錯更正事項做出說明。優炫軟件調整了前期的收入確認、跨期費用,調整了在建工程、長期借款和應收款項的項目列報,重新計算計提了壞賬準備等,對2018年至2020年財務數據進行了追溯調整。
其中對2018年和2019年的財務影響如下:調整影響2018年凈利潤-2290.00萬元,調整前2018年凈利潤5330.85萬元,調整后2018年凈利潤3040.86萬元,調整比例為-42.96%;調整影響2018年凈資產-1.23億元,調整前2018年期末凈資產5.45億元,調整后2018年期末凈資產4.21億元,調整比例為-22.66%。調整影響2019年凈利潤-1527.49萬元,調整前2019年凈利潤5852.08萬元,調整后2019年凈利潤4324.59萬元,調整比例為-26.10%;調整影響2019年凈資產-1.47億元,調整前2019年期末凈資產8.90億元,調整后2019年期末凈資產7.43億元,調整比例為-16.53%。
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布)第四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第三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梁繼良、時任財務負責人陳俏樺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掛牌公司管理二部決定對優炫軟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梁繼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陳俏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經記者查詢發現,優炫軟件成立于2009年2月13日,注冊資本3.83億人民幣,梁繼良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17.31%。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南京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7月14日,公司變更券商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3月13日,公司變更券商為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22日,公司變更券商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第三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破產管理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業務規則,誠實守信,自覺接受全國股轉公司的自律管理。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采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破產管理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及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或業務部門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二)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對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并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對象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防范、補救或者改正;
(五)責令改正,即要求監管對象停止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即要求監管對象對信息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說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對象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召開說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十)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掛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一)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掛牌公司更換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并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掛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09號
關于對北京優炫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北京優炫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優炫軟件),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62號中關村資本大廈11層1111-1113室。
梁繼良,男,1968年9月出生,時任公司董事長。
陳俏樺,女,1979年1月出生,時任公司財務負責人。
經查明,優炫軟件有以下違規事實:
2021年12月15日,優炫軟件更正披露了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及2021年半年報,對定期報告中涉及的會計差錯更正事項做出說明。優炫軟件調整了前期的收入確認、跨期費用,調整了在建工程、長期借款和應收款項的項目列報,重新計算計提了壞賬準備等,對2018年至2020年財務數據進行了追溯調整;其中對2018年和2019年的財務影響如下:
調整影響2018年凈利潤-22,899,950.05元,調整前2018年凈利潤53,308,506.85元,調整后2018年凈利潤30,408,556.80元,調整比例為-42.96%;調整影響2018年凈資產-123,438,756.46元,調整前2018年期末凈資產544,750,300.30元,調整后2018年期末凈資產421,311,543.84元,調整比例為-22.66%。調整影響2019年凈利潤-15,274,933.61元,調整前2019年凈利潤58,520,839.37元,調整后2019年凈利潤43,245,905.76元,調整比例為-26.10%;調整影響2019年凈資產-147,090,770.21元,調整前2019年期末凈資產889,639,896.75元,調整后2019年期末凈資產742,549,126.54元,調整比例為-16.53%。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17年12月22日發布)第四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布,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時任董事長梁繼良、時任財務負責人陳俏樺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以下簡稱《公司治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優炫軟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梁繼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陳俏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規則》《公司治理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于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掛牌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1月28日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