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2日訊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了關于對王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2〕5號)。
決定書顯示,黑龍江證監局發現王冰(身份證號:23212719XXXXXX0228)在江海證券有限公司大慶龍鳳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在開展營銷活動中,合規意識淡薄,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泄露客戶信息,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二是向客戶傳遞非江海證券統一提供的投資信息,并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保證投資收益的承諾。三是電話服務過程中,營銷宣傳內容不實,存在誤導性內容和不當表述,以自稱炒股等不當方式作為營銷手段誘導客戶購買固定收益產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2020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黑龍江證監局決定對王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官網顯示,江海證券成立于2003年,總部坐落于哈爾濱,并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建立了業務中心,是上市公司哈投股份(600864)的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達到67.67億元。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系統。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王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監管措施〔2022〕5號)
王冰:
經查,我局發現你(身份證號:23212719XXXXXX0228)在江海證券有限公司大慶龍鳳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在開展營銷活動中,合規意識淡薄,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泄露客戶信息,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二是向客戶傳遞非江海證券統一提供的投資信息,并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保證投資收益的承諾。三是電話服務過程中,營銷宣傳內容不實,存在誤導性內容和不當表述,以自稱炒股等不當方式作為營銷手段誘導客戶購買固定收益產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2020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黑龍江證監局?????
2022年4月11日
關鍵詞: 江海證券
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