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證監會西藏監管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西藏鈦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西藏鈦信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1號)和關于對劉星、廖先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2號)。
(資料圖)
公告顯示,西藏鈦信投資在基金備案過程中,通過虛假填報的方式對已備案基金進行重復備案。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相關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西藏證監局決定對西藏鈦信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劉星、廖先美作為西藏鈦信投資合規部門負責人、財務行政部具體經辦人員,負責基金備案具體操作執行,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西藏證監局決定對劉星、廖先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西藏鈦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2〕11號
西藏鈦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基金備案過程中,通過虛假填報的方式對已備案基金進行重復備案。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相關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2年11月17日
關于對劉星、廖先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2〕12號
劉星、廖先美:
經查,西藏鈦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備案過程中,通過虛假填報的方式對已備案基金進行重復備案。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相關規定。
你們作為西藏鈦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規部門負責人、財務行政部具體經辦人員,負責基金備案具體操作執行,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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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ex_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