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江海匯鑫期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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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顯示,經查,江海匯鑫期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未對居間人的行為做到有效跟蹤管理,反映出該公司內控管理不完善,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江海匯鑫期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司官網顯示,江海匯鑫期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總部設在濟南,注冊資本2.8億元,公司大股東為濟南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資料顯示,江海匯鑫期貨有限公司的大股東濟南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1%;第二大股東為江海證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36.5%。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江海匯鑫期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江海匯鑫期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經查,你分公司未對居間人的行為做到有效跟蹤管理,反映出你公司內控管理不完善,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全面整改,完善內部控制,切實維護交易者合法權益,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22年12月5日
關鍵詞: 湖南分公司
責任編輯:Rex_11